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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经辩护后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19-07-05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9月14日17时5分许,秦某驾驶鄂R×××××号重型货车,行驶至黄冈市某十字路口路段右转时,遇行人彭某沿路边由北向南直行,因秦某注意力不集中,措施不当,至驾驶的鄂R×××××号重型货车右前侧与行人彭某相撞,造成彭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姚律师为被告辩护,在本案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拨打110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彭某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秦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的事实均相符,可予采纳。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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