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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判缓刑,艾述洪律师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38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一、【案情简述】——L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N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
1219日,726分许,被告人L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倍特”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陈堰村4组由赏菊路向滨湖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赏菊路公共洗手间门前时,将被害人N某撞伤,被害人N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L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告人L某承担全部责任,N某不承担责任。
二、【辩护思路】——罪轻辩护
       
针对本案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结合各次阅卷,后认为被告人L某事后存在自首、悔罪表现等情节,在庭上反复陈述L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并不恶劣。
三、【裁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缓刑
       
1、辩护人抓住要点,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L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2、另外,此判决结果的前提并不是以被告赔偿为条件,也就是说被告没有赔偿。达成这样良好结果的原因还得从头说起。艾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被告一直未能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更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这些对能否判处缓刑都有非常大的影响。经仔细了解,艾律师发现原来受害人家属要求被告赔偿数十万元,但由于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确实较差,被告是残疾人,还有一个小孩正在上高中。加之被告与丈夫身材都比较矮小,两夫妻只能靠打临工维持生计,赔偿能力确实非常有限。了解到该特殊情况后,艾律师也积极协助被告争取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截止法院审判阶段,由于被告经济条件太差,只筹集到大约3万元赔偿给受害人,由于离受害人的要求太远,没有能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艾律师认为,被告人本身也是残疾人,家庭条件确实很差,且案发后积极借钱赔偿受害人家属,属于积极进行赔偿,因此法院综合考量作出了判决。

四、【办案随笔】——辩护人抓住要点,从事实和证据处罚,为当事人辩护。
       
法律并不是富人的法律,更是穷人捍卫自己权利的有力武器。律师应该以一颗公正的心去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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