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概念 | |||||||||||||
交通肇事罪 | 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 |||||||||||||
注意 | 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此行为是否满足法定罪行的构成要件 | |||||||||||||
构成要件 | 违法的构成要件 | 主体 |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 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 ||||||||||
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 ||||||||||||||
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 ||||||||||||||
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 ||||||||||||||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 ||||||||||||||
行为 |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 ||||||||||||||
《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等 | ||||||||||||||
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 ||||||||||||||
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必须发生在特定场合 | 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 |||||||||||||
结果 | 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 |||||||||||||
责任的构成要件 |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 ||||||||||||
量刑标准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 |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
严重超载驾驶的 | ||||||||||||||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 ||||||||||||||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 ||||||||||||||
区别 | 本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
主体不同 | 一般主体 | 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 | ||||||||||||
发生的场合不同 | 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 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 | ||||||||||||
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 | 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 | 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 ||||||||||||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
区别 | 本罪 | 故意杀人罪 | ||||||||||||
行为方式 | 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 | 有故意杀人或伤害的行为 | ||||||||||||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 ||||||||||||||
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