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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危害结果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9-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危害结果的特征
  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事实,就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点:
  1.因果性。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行为是因,危害结果是原因引起的后果;不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是危害结果。由于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故危害结果的性质取决于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固然是危害行为引起的,但不能认为,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2.侵害性。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因而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起很大影响作用。如果某种事实现象并不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它是危害行为造成的,也不能认为是危害结果。当然,危害结果与社会危害性不是等同的概念。
  3.现实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危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社会关系的危险性,不是危害结果,而是行为的属性。但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则有可能属于危害结果。
  4.多样性。危害结果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危害结果的多样性,是由危害行为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决定的。因此不同的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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