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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成立进贤法院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限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金某货款(略)元及利息27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2月24日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逾期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合计(略)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系江西某公司的股东。江西某公司与被告高某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珍珠岩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向江西某公司购买珍珠岩,江西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略)元的货物,但被告未给付款。2017年1月5日,江西某公司与金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西某公司将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原告金某,被告高某于2017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说明欠到原告货款(略)元,于2017年2月24日一次性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江西某公司与金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某向原告金某出具了欠条,说明江西某公司与金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成立。被告高某尚欠原告金某货款(略)元事实清楚,在欠款到期后并未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故被告高某对该欠款应予偿还。原告金某要求被告高某给付欠款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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