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危俊洁)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肖某的鳝鱼苗预付款12000元。
肖某经营养殖业,长期在李某处购买鳝鱼苗。2006年5月,肖某提前向李某支付了30000元用于购买鳝鱼苗。李某陆续向肖某提供了价值18000元的鳝鱼苗。后李某因鳝鱼苗紧缺无法继续向肖某提供鳝鱼苗。2006年,经结算,李某就剩余预付款12000元向肖某出具了欠条。肖某多次催讨李某偿还预付款无果,只能与李某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肖某在李某处购买鳝鱼苗,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肖某提前向李某支付了30000元的预付款,但李某仅提供了价值18000元的鳝鱼苗,后因无鳝鱼苗提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李某应将剩余的12000元预付款返还给原告,且李某已就剩余未实际履行的预付款12000元出具了欠条,因此,李某理应将12000元返还给肖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