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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损伤腓总神经束,导致患者七级伤残
发布日期:2019-05-20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杨某某因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经神经肌电图检查诊断为腓总神经束损伤,为手术造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医方的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确定xx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的坐骨神经部分损伤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更为适易,合计163410.93元。此外,由中国xx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72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全髋关节,七级伤残
一.引言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损伤腓总神经束,导致患者七级伤残,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杨某某与xx县人民医院、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中心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杨某某因左侧髋关节疼痛伴活动受限于201849日到xx县人民医院就医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并于2018412日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杨某某发现“左足背及小腿外侧感觉迟钝,左足趾及踝不能背伸,腓总神经支配区肌肉肌力0级”,经第三方医院行神经肌电图检查,诊断为“腓总神经束损伤”,为手术造成的损伤。
三.裁判结果
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和案件审理情况,xx县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117日法院判决,确定xx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的坐骨神经部分损伤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更为适易,合计163410.93元。此外,xx县人民医院在中国xx保险公司投有医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应由中国xx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72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杨某某损伤应由xx县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46344.95元。
(二)医方辩称:认可鉴定机构的意见,同意承担本起损害的主要责任。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本案发生在保险追溯期内,医生在保险医务人员清单中,保险公司应在80000元限额内承担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医院应在杨某某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部分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限额以及现行支付、垫付杨某某拖欠的费用后承担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某坐骨神经部分损伤(腓总神经损伤)与医方(x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被鉴定人杨某某左侧腓总神经损伤,左足呈下垂畸形,左踝、左足趾背伸功能丧失评定为柒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xx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的医疗行为,经xxx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与x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患者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为肝血管瘤患者行微创手术切除,应注意肝静脉破裂出血。4.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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