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9-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拐卖妇女儿童罪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请问老师:同样是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但实施比奸淫要轻的行为如猥亵、侮辱,却要数罪并罚。这样规定的依据?这其中有无法理?
回复:解释:这样规定是因为前罪“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最高刑达到无期徒刑。 而后罪“拐卖妇女、儿童”是基本刑,没有加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猥亵、侮辱等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最终处以的刑罚并非一定比前罪高。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