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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收拆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
发布日期:2019-05-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原告申请公开原告因修建xx高速公路征收第三人张某某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补偿款的支付凭证。被告以第三人张某某不同意公开该信息为由决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复议维持该项答复。法院认为答复和复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关键词】征收拆迁,信息公开,个人隐私,行政诉讼,比例原则
一.引言
征收拆迁时,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蔡某某与xxxx区人民政府xx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1128日原告蔡某某向被告xx区国土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因修建xx高速公路征收xx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第三人张某某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xxxx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张某某之间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补偿款的支付凭证”。
(二)201843日被告作出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该请求涉及第三人张某某的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人张某某的意见后,第三人张某某不同意公开该信息,故决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三)2018529日原告向被告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该项答复。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xx区国土局以原告所申请事项涉及个人隐私和第三方利益为由答复原告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xx区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二)对涉及的主体及信息内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重新进行答复,只是在答复的方式上对涉及到的第三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家庭等信息可以用恰当的方式予以屏蔽处理,但应对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信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提供。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三)2019211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答复;撤销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x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告蔡某某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认为:被告xx区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是严重曲解,辩称其公开相应的内容涉及第三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征收补偿标准应当进行公告,被告做出的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被告xx区国土局作出的答复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充分、法律适用得当。申请事项涉及第三方张某某个人隐私,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征求第三人张某某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该项申请内容则不得公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法院认为:涉及到公众利益知情权与部分被拆迁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发生冲突后的处理原则。原告蔡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属于信息公开条例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利于政府征收、征用行为公正、公平的实施和接受监督。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结论: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被征地拆迁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被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公共利益属性,让所有被拆迁对象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和行政辖区内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范性、同一性、稳定性。可避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征收拆迁政策的随意性而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产生合理怀疑。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2.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3.征收拆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方应公开安置补偿明细。4.征收拆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可以申请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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