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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发布日期:2019-03-05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拆迁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程序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故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法定程序,公共利益,行政诉讼
【引言】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征收拆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亦应遵守法定程序。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陈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黔XX行初XX号”。
【基本案情】XX管委会以XX市新火车站片区(开X号路地块)城市棚户改造房屋征收名义组织并带领拆迁工作人员在未经提前通知通告的情况下,将原告位于XXXXX村集体土地上居住多年的房屋拆除。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前和拆迁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合法的拆迁手续,拆迁原告房屋也没有依法对原告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没有与原告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至今也没有给予任何合法的安置和补偿。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被告拆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本案原告诉请撤销的房屋征收公告,系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依程序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故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讨论】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等。本案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也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沪昆高铁XX西站的配套项目。虽然该行为系XX市重点拟办的实事之一,涉及XX市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拆迁方在与原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情况下,因高铁通车迫在眉睫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案行政行为,但房屋征收决定亦应符合法定程序。
【参考资料】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2.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强拆违法。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法院责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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