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筹集毒资多次实施盗窃 终落法网
发布日期:2019-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莹 崔瑾)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的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伟、黄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张伟、黄亮骑一辆摩托车从三原县城关镇西郊沿关中环线窜至三原县城关镇大李村郭小可家门口,发现停放着一辆雅马哈摩托车,二人先将摩托车推至一无人小路,后将摩托车线绞断,各骑一辆车逃离现场,并在西郊水库附近将摩托车底座内物品(雨衣、存折)扔掉后,将车骑到黄亮家并联系王鑫收购该车,当天下午王鑫以1000余元价格收购该车,所得赃款二人用于吸毒。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4000元。
另查,被告人张伟于2000年-2018年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2月28日刑满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伟、黄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伟、黄亮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人共同参与,行为均积极主动,所得赃款二人共同挥霍,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黄亮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在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黄亮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