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历真实性不认可也没有司法鉴定告法院胜诉的案例(泰安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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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起诉后,申请了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医疗病例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无法鉴定。
本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病情治疗未经司法医学机构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因病入住被告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诊疗过程中,病情反复、加重,原、被告对于病例的真假发生争吵,并进行了封存,对记载的病例内容相互矛盾部分双方意见不一,患者的检验、化验单在原告处部分成因不一,导致我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不能鉴定的因素双方均有过错,以患者自身病因占据40%、原告主观因素占据30%、被告管理、治疗不严谨占据30%为宜。原告因此诊疗造成各项损失如下:1.护理费77316元【102元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341+417)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37900元(50元×758天);3.营养费23130元,以上共计138346元。按照上述责任比例被告应给付原告损失4150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1504元。
原标题:xxx与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