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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双方都认可共同房产但没有提交房屋权属的证据没有被法院分割的案例(泰安离婚马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马家强律师
离婚诉讼双方都认可共同房产但没有提交房屋权属的证据没有被法院分割的案例(泰安离婚马律师推荐)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泰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位于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房产的权属,法院未予处理。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五份证据均无法证明争议房屋的权属情况,也不能证明争议房屋是原、被告婚后翻建而来,故对原告主张争议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诉争的房产是否应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财产。上诉人主张诉争房产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财产,二审中提交的户籍证明等证明,均不足以证实涉案房产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财产或双方婚后新建的房产。上诉人可在搜集证据后,就涉案房产是否为原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原标题:刘某与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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