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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严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严某、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严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严某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严某、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严某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申请相关证人出庭并提供代理记账协议、委托协议书等证明刘某某向严某提供的企业税务登记信息70余万条,刘某某向郭某某提供企业税务登记信息12余万条,系被告人严某、郭某某“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综合被告人严某、郭某某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上述信息系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等,对被告人严某、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严某、郭某某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收受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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