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指派我们作为陈某东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陈某东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相关案情,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阐述辩护意见如下:
一、在对陈某东非法销售个人信息数量计算时,应当将不真实,重复的信息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陈某东出售的QQ号及密码信息中,绝大部分都是从一些QQ群里免费下载的,是群里的成员从网上购买了以后经过测试发现QQ密码绝大部分都不正确,没有价值了就随便发到群里。因此,在这些信息中真实的信息不足千分之一。这一情况从陈某东出售给另外两个犯罪嫌疑人刘良标和邢某的笔录中都可以看出。刘良标从30万条信息中仅仅筛选出密码正确的2000条,邢某从1300万条中也仅仅获取了50余条破解安全提示问题的账号及密码。
因此,我们认为,陈某东涉案的信息条数虽然看起来比较多,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多少符合法定标准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计算在内的数量实际上非常有限。
二、陈某东获利数额非常少,仅仅为500元,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这个数额是法定的构成犯罪立案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的十分之一。
三、陈某东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
他犯罪时仅仅是想通过倒手赚点钱,不了解这些信息的真正用途,没有想过去诈骗别人,也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大的损失。
四、陈某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如起诉书所述,陈某东在到案之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利于侦查机关尽快破案,能做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今天庭审的供述相一致。这说明陈某东积极认罪伏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深刻吸取这次行为的教训,到社会上后完全能够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五、陈某东没有犯罪前科,之前一直是良好的社会公民。
综上,被告人陈某东具有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给他一次从新改过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