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被告人李XX系成都市X职业学校的老师,主要负责学生管理和招收学生工作。在招生工作中,了解到不是所有的学生读书成绩都很好,也不是所有学生都能进入大学校园,一方面为了招生,另一方面为了学生能有更多的选择更为合适的就学机会,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介绍学校以供参考。为了更多的获得学生及家长的信息和联系方式,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李XX联系被告人刘XX,从刘XX手中购买近4000条学生及家长的信息。2015年9月被四川省XX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工作:
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李XX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有正当的职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小,所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2015年10月对李XX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随着案件的进展,辩护人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查阅了大量证据材料,出庭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无主观恶性、情节轻微、并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根据查明的案情事实,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