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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审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上诉案 向相关部门发司法建议
发布日期:2015-09-26    作者:赵江涛律师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上诉案,并就该案涉及的管理问题,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该案涉案物业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

  2015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上诉案。该案一审裁判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于2014年1月至3月间,与被告人徐某多次接触,商谈购买北京某小区的业主信息。后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熊某于2014年3月的一天,非法进入其所在物业公司的电脑,窃取业主信息4000余条,并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欧某某、徐某、吴某某后被查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据此,一审作出裁判:一、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被告人熊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在案之电脑主机二台、优盘一个,予以没收。一审裁判作出后,欧某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欧某某、徐某,讯问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熊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恰当,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欧某某、徐某,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熊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在案扣押物品处理恰当,故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审理中,三中院发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常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犯罪方式常为内外勾结,由行业或部门内部的员工将其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或利用职务便利等方式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行业、部门外的他人;二、犯罪主体的职业道德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常因受到小额的经济诱惑即对自身行为将导致的后果产生错误估计;三、犯罪对象的信息常涉及公民个人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各方面的情况;四、涉案的单位、公司、机构等信息系统防护水平有限,技术能力较低,且对涉密信息缺乏“分工明确、有限接触、分级管理”的科学体系,致使涉密信息能轻易被他人获得。五、公民个人常缺乏保护自我信息的意识,常因粗心大意的行为导致个人信息被轻易采集或泄漏。

  为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该案涉案物业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其从提升技术、科学管理、加强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公民个人也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全社会角度得以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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