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看房时承诺有优惠,交了定金优惠变少了怎么办?
方先生看楼时售楼人员答应有优惠,交纳定金后给了优惠券,但优惠券未标明金额优惠券的金额。谁知签合同时优惠券价值从5千降为2千。幸好方先生手上还有一张开发商的销售公告,上面写明房屋总价为59.9万,如果销售券的金额是200则房屋售价应为60.2万。法院据此认定开发商违约,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呈现的繁荣景象,商品房销售纠纷也不断出现。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中,售房人与购房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之前往往要先签订一份房屋预售认购书,由购房人向售房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双方因种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对定金是否返还或是否双倍返还发生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购房者根据楼盘宣传广告前往看房时,在售楼人员的一些颇具吸引力的“描述”下,往往容易对房屋产生“好感”而冲动签下认购书交付定金,到最后却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但为了不浪费定金还是不得不低头。通过以上案例,法院建议购房者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交付定金时要“三思而后行”,避免因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同时对于以上案例中销售人员的给予优惠价格、可以办z理按揭等口头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可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导致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