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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想退出并撤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2-2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其他合伙人可以就违反合伙协议所造成的损害从其应当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应数额获得补偿。
 
  合伙人退出首先应该签订退伙协议,合伙人退出并撤资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
  第一,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
  第二,退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退伙人应对其退出合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依照和约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第五,因合伙人退伙导致合伙企业不足两人的,合伙企业可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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