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一种日益猖獗的新型犯罪方式
摘要:相比于传统模式的线下传销,网络传销借助于互联网的手段,涉案金额往往更高,涉众更广,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但不管网络传销如何伪装自己,其核心仍是新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拉人头、按照层级来提成,其本质仍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其结局必然是资金链断裂,组织、领导者盆满钵满携款潜逃,绝大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
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传销这一新型犯罪方式近年来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互联网金融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据工商部门和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联合发布的《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共识别出3534个疑似传销平台,平台参与人数高达3176万。
而网络传销往往会披着金融创新、消费创新的外衣,给自己贴上电子商务、网络理财、普惠金融、爱心慈善等标签,真真假假,难以辨别。2018年7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对于正确处理网络传销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叶经生,原系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乔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叶青松,原系宝乔公司浙江省区域总代理。
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并先后开发了“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和“金乔网商城网站”两个网站系统。被告人叶经生等以这两个网站为平台,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大力宣传、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具体而言,金乔网的经营模式可归纳如下:
1、推荐奖金模式。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
2、 消费返利模式。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金乔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120元以上,向宝乔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金乔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
3、区域代理模式。金乔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2011年11月,被告人叶青松经他人推荐加入金乔网,缴纳三份保证金并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因发展会员积极,经金乔网审批成为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负责金乔网在浙江省的推广和发展。
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其中,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
二、诉讼进程
2013年3月11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利用网络,以会员消费双倍返利为名,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会员、经销商,组成一定层级,采取区域累计计酬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叶经生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叶青松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1、如何准确评价金乔网的经营模式,消费模式的创新抑或骗取财物的传销?
2、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罪责,不知法者不为罪还是不知法者不免责?
四、案例要旨
面对公诉机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被告人叶经生对其行为的性质认定却有不同的观点。被告人叶经生辩解认为,其一,宝乔公司系依法成立,金乔网模式是消费模式的创新,而非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其二,其本人并不知道金乔网的运营属于传销活动,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
辩护人也做的是无罪辩护,主要观点如下:一是,金乔网没有入门费。所有的人员都可以在金乔网注册,不缴纳费用也可以成为金乔网的会员;二是,金乔网没有设层级。经销商、会员、区域代理之间不存在层级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层级获利;三是。金乔网没有拉人头。直接推荐才有奖金,间接推荐没有奖金,金乔网没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四是,金乔网没有骗取财物。消费者、经销商在金乔网的消费和返利都是真实存在的,消费返利和推荐奖金是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涉及传销认定的关键问题,公诉人对被告人叶经生进行了讯问:
第一,成为金乔网会员是否需要向金乔网缴纳费用?公诉人讯问:如何成为金乔网会员,获得推荐奖金、消费返利?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注册成为金乔网会员,需要缴纳诚信保证金7200元,成为会员后发展一个经销商就可以获得奖励1250元;参与返利,消费要达到120元以上,并向公司缴纳10%的消费款。
公诉人这一讯问揭示了缴纳7200元的保证金、缴纳10%的消费款才有资格获得推荐奖励与消费返利,保证金及10%的消费款其实质就是入门费。金乔网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组织特征。
第二,金乔网的利润来源、计酬或返利的资金来源?公诉人讯问:除了收取的保证金和10%的消费款,金乔网还有无其他收入?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收取的10%的消费款就足够天天返利了,金乔网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的消费款,支出主要是天天返利及推荐奖、运营费用。
公诉人讯问:公司收取消费款有多少,需要返利多少?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收到4000万左右,返利也要4000万,我们的经营模式不需要营利。公诉人通过讯问,揭示了金乔网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其利润及资金的真实来源系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如果没有新人员的不断加入,根本不可能维持其“经营活动”的运转,符合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一一进行了回应。
一是,金乔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之后,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
二是,金乔网上线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得收益,并组成会员、股权会员、区域代理等层级,本质为设层级。
三是,金乔网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属于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本质为拉人头。
四是,金乔网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以后期受到的保证金、消费款支付前期的推荐佣金、返利,与所有传销活动一样,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
金乔网所谓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牟利,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采纳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
五、简要评论
(一)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一个本质特征及三个构成要件
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有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224条之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认定犯罪的依据只能是刑法,而非行政法规。因此,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要注意严格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而区分的标准和依据,就在于要紧扣刑法关于传销犯罪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上述罪状表述可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要紧扣三个构成要件和一个本质特征。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入门费,即要求参加者必须先缴纳一定费用,方能获得返利资格;二是,拉人头,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因为没有新人参加,就没有新的入门费,传销组织就失去了资金来源;三是,设层级,将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层级越高,返利越多。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达到入罪门槛。一个本质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骗取财物。传销的本质,其实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
传销活动,虽然打着经营的幌子,但是其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价值,就是用新加入者的资金来支付先前加入者的高额返利,而随着人员规模的增加,返利数额也越来越大,资金链必然断裂,结果就是,组织、领导者带着资金池的钱卷款潜逃,绝大多数传销人员血本无归,这就是庞氏骗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行政法上的传销行为可分为三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其中,团队计酬,在国际上属于合法的多层次直销,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模式的创新,如果辅以必要的监管,并不会损害经济社会秩序。但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及特殊的行政监管需求,我国法律只允许单层次直销,不允许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因此,团队计酬的经营行为,在我国也会被认定为非法传销,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224条之1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的是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的诈骗型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式的经营性传销。团队计酬式的经营性传销,只不过是采取特殊的业绩奖励模式来激励上线销售人员更多地发展下线销售人员进而销售更多的商品,其不满足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构成要件,更不具备骗取财物的特征。
(二)不知法者不免责:基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
很多传销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都会辩解道,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传销活动,自以为是经营模式的创新,所以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很多辩护人也会从这个角度进行辩护。
这里面有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事实层面,被告人主观上是否真的不知道其行为属于传销?这属于一个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要根据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比如,很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都是传销领域的老手,有多次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前科,此时其提出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传销,此辩解观点就很难成立。当然,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是第一次参与此类行为,确实由于知识欠缺加上受欺骗,误以为是经营模式的创新,则可以认定为违法性认识错误。
第二,规范层面,即使行为人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必然出罪,还要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比如行为人在咨询工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后被告知该行为不属于传销而积极从事该活动的,即使后来该活动被认定为传销,行为人也不具有主观罪责,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其具有主观罪责,仍构成犯罪,但根据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情况及可能性的大小,其主观罪责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会影响量刑的轻重。
结语
相比于传统模式的线下传销,网络传销借助于互联网的手段,涉案金额往往更高,涉众更广,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但不管网络传销如何伪装自己,其核心仍是新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拉人头、按照层级来提成,其本质仍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其结局必然是资金链断裂,组织、领导者盆满钵满携款潜逃,绝大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
因此,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面对疑似传销组织,不要被高额返利蒙蔽了双眼,要去了解一下其是否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销售的产品是否货真价实,是否必须缴纳一定费用方能获得返利资格,是否要求不断拉新人加入,是否形成层级关系并按照层级返利等等。当然,最简单也最靠谱的方法就是直接求助于工商部门或司法机关。
而工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办案,要注意区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性传销,紧扣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拉人头、入门费、设层级的构成要件,准确辨别合法的经营创新与非法的诈骗传销,分类评价,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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