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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迁案例:撤销复议决定,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19-03-2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李霞律师、蔡晓仪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之父张老先生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用以耕种。案涉承包地属于某市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所载的征收范围内。因人口安置问题有争议和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张老先生因病去世。2017年12月16日,委托人张先生及其妻发现案涉承包地被人破坏,于是采用电话方式报警。被告某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认为属于征地引起的纠纷,口头通知原告到村委会协商解决问题。因拆迁补偿一直未能谈妥,承包地屡遭破坏。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选择委托专业办理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赵健律师、李霞律师、蔡晓仪律师组成专业律师团队,为其开展维权事宜。
原告张先生在京平律师指导下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判决:一、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某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对张先生报警事项作出处理。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另查明,某市人民政府曾发布征地公告,主要载明被上诉人张先生之父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内。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第一项,即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确认上诉人某市公安局对张先生报警事项予以口头告知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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