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拆迁案例:“违建”岂能随意认定,强拆决定被确认违法、复议决定被撤销!
【原告】张先生、杨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婷律师、桑兆玉律师【被告一】长春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执法局”)【被告二】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杨先生均为吉林省长春市某区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权利的土地、房屋,一直居住生活在此。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杨先生还在自家承包地上建造了温室大棚。2018年2月9日,执法局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直接向张先生、杨先生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以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属于非法占地为由,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房屋被强拆在即,张先生、杨先生商议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婷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介入后,深知形势紧迫,首先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没有认真审查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就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于是,京平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以执法局、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长春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拆违字【2018】第X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违法。
二、撤销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复[2018]XX号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