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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兰某离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网络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要求支付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赔偿吗?
案例介绍:劳动者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必须赔偿吗?

兰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一家网络公司,岗位为副总经理,负责数据分析工作。公司与兰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及《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兰某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公司在2年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兰某支付其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兰某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兰某每违约一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可以累加。如果公司的损失超过违约金,兰某还应以公司的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兰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网络公司按月向兰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辞职当日,兰某即作为股东与另外两人注册成立了与该网络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2015年9月,网络公司发现兰某设立了同类业务公司,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兰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经济损失50万元请求。
判决结果:经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一.兰某离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二.网络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要求支付经济损失50万元.
律师说法:本案焦点,兰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需谨慎,违约后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需继续履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虽有权要求上述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超过3个月,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无需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时或之前及时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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