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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赔偿、工资加班费计算标准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吴丁亚律师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答: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很多,关于选择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如何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的问题,既要求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实际上,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之后对单位造成的损失很大,如果不允许单位要求竞业限制赔偿权利的话,那么单位的损失有可能无法得到保护。在操作上,证明除了违约金之外,还有损失,当然举证责任由单位负责举证。(2)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加班费(加班加点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均统称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答:一些原则跟大家沟通一下,第一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就以约定为主;同时用人单位又约定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时候,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主张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应予支持。就是说加班费的基数不能单独约定,必须和劳动合同本身的约定是一致的。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当中,实发工资实际上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工资(一般情况为银行对账单),司法解释四里规定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用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我们觉得就是这种情况,工资待遇调整了,实际已经履行了一、两个月了之后,这个时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高于约定的标准,视为变更了工资标准,工资的整个计算基数也发生变化了,以实发工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的标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依据的,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为准。劳动者每个月的应发工资,包括扣款、社保个人应付部分、个人所得税等,对于社会保险金、税费等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代缴义务,法院在处理的时候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每个月应该有应得工资和实得工资,两者之间的差别是各种扣款和费用。实得工资是劳动者拿到手里的工资,应得工资是应该发给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要代扣代缴劳动者应当向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者税务部门相应的税费。计算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确实存在提成、奖金等情况不固定的数额。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考虑社会的消费水平、工作性质、利益等综合判断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见得都计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二倍工资的时候就应当排除奖金和提成,以劳动者工资相对固定的部分来计算,这样的好处是比较好计算。法院认为,在计算双倍工资标准的时候完全剔除奖金、提成,不太符合审理的实际状况。在计算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时候,工资的基本范围包括计时计件、奖金、津贴、补贴,也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还包括应得的年终奖双薪,都要作为工资标准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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