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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聘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劳动者能得到赔偿金。
聘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件介绍:聘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赵某2007年8月,被一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市里剧团工作,成为剧团一名正式在编人员。赵某与剧团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岗位为舞美。2012年8月剧团与赵某续订聘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剧团向赵某发出《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通知书》,通知赵某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到期自行终止。2018年2月1日,赵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经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庭审后,赵某认为本人是有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剧团不能将有编制的人员解除。本案,作为事业单位的剧团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并与赵某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和聘用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2017年11月份,剧团依据双方续订的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赵某在聘期届满后不再续签的决定,符合聘用合同的约定,并无不妥。对赵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首先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产生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调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原人事部《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中也明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适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规定,该意见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给予明确规定。
律师说法:剧团应当在解除合同后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剧团辩称,该单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与赵某虽然签订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但合同中除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外,还明确约定了合同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前书面告知受聘人员,合同届满终止不再续签并无不当。虽赵某主张是单位有编制的工作人员,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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