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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6-10-16    作者:李丹律师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部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在一年以内(不含满一年)作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特别提示】:此种情况用人单位还面临劳动者追索11个月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以上整理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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