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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者是否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04-18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回放】2009年12月31日,张某入职一家生产企业从事手机配件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构成是底薪2000元加计件提成,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该企业按月为员工缴纳五险。但双方合同到期后,该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张某经与该企业协商无果后,随即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照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认为应按照其实际所得22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认为,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二、经济补偿金究竟是以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计算还是以应发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三、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未续约而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形: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均同意终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三,在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而并非以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不满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当然,月工资是以劳动者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并非以劳动者实际所得月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其中,月工资包括计件工资或者计时工资。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见,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实际所得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一,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首先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其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或者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拒绝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应发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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