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者饮酒后自行实施危险行为后死亡,共饮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朱某与马志刚系母子关系。2018年7月31日下午,马志刚与被告王某、史某一起驾驶车并自带酒水到溪湖区林家崴子污水坝餐饮。其后马志刚自行下水并溺水身亡,现原告来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儿子死亡赔偿金699860元、精神抚慰金209958元、丧葬费31272元合计941090元的30%计28232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警告义务并且尽力施救,不应承担责任。
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马志刚与二被告组织餐饮活动中,马志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酒后下水的危险性,但疏忽大意主动下水游玩导致溺水身亡的后果发生,因此马志刚对事件的发生应担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在看到马志刚下水后,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危险预防义务,虽然发现危险后尽力施救报警,但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应酌定被告承担本案10%责任为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23527.25元;
二、被告史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合计23527.2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