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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农村户口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9-03-07    作者:单秋伟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数额相距甚远,甚至超过一倍,这种赔偿制度饱受质疑,即所谓的“同命不同价”。但满足一定条件的农村户口的居民,可以要求法院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进行人身伤害赔偿,主要证明事故发生前受害者在城镇的生活和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城镇生活的证据如下: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产证或者不动产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在城镇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
7、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如下: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完税凭据;
3、所在单位的证人证言;
4、社保缴纳凭证记录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全部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予以赔偿。
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一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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