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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深圳)中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5-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
(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一)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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