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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借到车后饮酒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9-02-27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9226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借车给朋友是常有的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发生由驾驶人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驾驶人在借到车以后饮酒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521日,王某酒后驾驶刘某所有的小轿车,因会车时因观察不周,与前方顺行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事故责任。
经查, 2018519日,刘某把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王某回家探亲休假,王某驾驶的车辆系刘某所有。
死者亲属原告认为,王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刘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两人均应对原告近亲属所受伤害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答辩称,王卫借车后去喝酒的行为,答辩人更是不知情也不可控的。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责任由王某承担。
三、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本案中,刘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借给有驾驶证、会开车的回家探亲休假的王某驾驶,刘某作为一般人,应视为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自519日王某就一直借用该车辆至521日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已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权,运行支配及运营利益由王某所有,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刘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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