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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同桌饮酒者是否对其他喝酒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负责
发布日期:2018-04-1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般而言,法律不应干涉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为同桌聚餐的客人提供适量酒水共饮系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根据自己责任原则,饮酒者对其酒量以及是否适宜饮酒应当了解,其更能控制风险的发生,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如苛以他人过高的风险防范义务,将不当限制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同饮者的提醒、劝阻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导致的可预见的危险状态,比如明知饮酒者不胜酒力或需要驾驶车辆却依然劝酒或对他人的不当劝酒行为不予制止,则同桌共饮者特别是宴请的主人负有因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共饮者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阶段。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侵权行为事实上是否对损害发生具有原因力,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即使事实上因果关系成立,还要判断义务人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损害是否过于遥远,以至于义务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同桌共饮者可以合理预见到不予劝阻可能引发或增加饮酒者此后行为的危险性。但同饮者驾车到家后再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饮酒与再次驾车行为有相当的时间间隔,饮酒行为并非交通事故的近因。同桌共饮者对该危险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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