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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男子掉桃色陷阱“酒托”诈骗团伙受审获刑
发布日期:201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陈娇连)  近年来,微信、QQ等网络聊天软件的给不少不善交际的男性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聊天的隐蔽性伪装布下“桃色陷阱”进行诈骗。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键盘手”“酒托女”诈骗团伙案。

  2018年6月期间,钟某、王某江、王某合伙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某小区内经营一间咖啡店,通过廉价酒水冒充高档酒水,虚抬物价,并利用“键盘手”、“酒托女”诱骗陌生男子到该店进行消费的方式,以从中牟取暴利。为实施诈骗,钟某、王某江、王某雇佣了孟某及王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等人做“键盘手”,让两人利用聊天软件假冒女性身份与陌生男子聊天并获取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雇佣肖某、李某、张某、夏某做“酒托女”,四人负责以交朋友的名义约见陌生男子并诱骗其到咖啡店进行高消费;还雇佣了被告人张某凡等人做服务员,同时张某凡兼做“键盘手”。2018年6月8日至12日期间,该犯罪团伙以“酒托”方式先后骗取谭某等17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035元。

  另,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江、王某、孟某、张某凡、肖某、李某、张某、夏某以咖啡店为作案地点,以廉价酒水冒充高档酒水虚抬物价,利用“键盘手”、“酒托女”通过互联网的交流平台诱骗陌生男子到该店进行消费等方式手段,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釆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钦南区法院依法对王某等9名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刑罚;并责令9名被告人退赔给各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40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亦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在该案中,被告人钟某、王某江、王某共同预谋组织、雇佣被告人孟某、张某凡、肖某、李某、张某、夏某等人参与并实施诈骗犯罪。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并积极配合,共同通过互联网实施了诈骗犯罪的既遂行为。遂认定被告人钟某其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积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孟某等六人受雇充当“键盘手”或“酒托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某曾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余被告人是初犯,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对于初次见面的网友,应当提高警惕,慎重理性对待高消费,对于不合理的消费应当审慎辨别。同时,提醒市民遭遇类似诈骗行为,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自认倒霉而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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