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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对前置行政行为是否履行完毕的审查?
发布日期:2019-02-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房屋征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合法实施,这些前置性行为是否履行完毕并取得合法审批文件是决定该征收项目是否合法的必要条件,因此,一般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会先对前置行为是否履行完毕、合法进行审查。下面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说明征收的前置行为有哪些。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置行为
1、县市级国土部门在村范围内发布书面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和农户。
2、就土地征收征求村民意见。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材料作为上报必备材料。
3、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材料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取得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批文”。即法律规定的有权级别的政府(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某一区域进行土地征收的有效决定文件。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置行为
1、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
2、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政府根据征收的前置性文件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如果您遇到了拆迁,可以对照上述条件看当地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现不满足上述房屋征收的前置性条件,那么建议您与专业拆迁律师沟通,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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