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婚前有一套承租房,承租人是王先生,王先生与张小姐结婚后,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将该房屋购买下来,变为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但对该房屋是台为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张小姐认为认为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委共同财产,王先生则认为这是单位的福利分房,比市场上房屋的价格低很多,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公房都特殊历史条件下,单位以分配的方式分给职工居住的,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逐渐按照房屋的成本价售房给本单位的职工。出现离婚诉讼之时,关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纷便多了起来。鉴于此,国家为了理免争议,明确权属,对本案中的争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