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表面上看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其实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法律风险,围绕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期进行阐述。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常用方式,随着市场经济及经济产业转型的深入,股权投资也成为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也预示着现在的企业更注重企业转型长远发展,视野更开阔,目标更远大,更具市场敏锐性和发展的眼光。但目前,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所占有很高的比例,究其原因就是目前国内公司股权转让中随意性较高,没有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更不要说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辅导操作了,许多当事人往往在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后才想着请律师。
股权转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对于股权购买方存在大量的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不懂得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相结合的特点和并购整合的思维,可能会为以后的履行过程埋下纠纷的隐患,因此在合同签订前期要规避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审查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做特殊约定,判断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二)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根据法条的规定,未经以上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认为无效或撤消。所以受让方在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前应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让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三)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调查
欲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律师的事前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2、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是否存在出自不实,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等);
3、目标公司资产权属审查(固定资产、动产、无形资产等);
4、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债务,及重大债务偿还情况;
5、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审查
6、目标公司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评估这些是否将会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利益及财务状况。
(四)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地二十四条及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至200人,不能多于两百人。如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五)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因此,显名股东对外行使股东权利,而隐名股东对外无法行使权利,其仅享有分享投资收益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的法律风险,因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上均公示,故可以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而实际出资人因此受到损失。
(六)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确认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已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提供夫妻对方同意转让的书面协议
对于已婚自然人股东来说,虽说股权在其名下,但根据《婚姻法》规定,该股权存在夫妻共有的可能性,故在涉及已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最好提供夫妻对方同意转让的书面说明,或者要求该股东证明该股权为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