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日期:2003-11-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目前收入分配的积极因素是,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这些积极因素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同时收入分配领域确实还存在着诸多不良现象和问题,突出的是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另外,收入分配行为不规范、包括工资支付不规范、工资提取不规范,分配行为不规范等等。
总的来看,目前收入分配的积极因素是,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脑力劳动者、技术密集领域的劳动者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这些积极因素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同时收入分配领域确实还存在着诸多不良现象和问题,突出的是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从有统计数据的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每年正在以3.10%的增长速度扩大;最高收入者的消费性支出与最低收入者的消费性支出,每年正以1.81%的增长速度扩大;依据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变动情况,财富正在以1.83%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向少数富人集中。另外,收入分配行为不规范、包括工资支付不规范、工资提取不规范,分配行为不规范等等。整体收入分配结构仍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工资收入结构不合理、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等方面。不同收入群体分布形态不够理想,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很大。再分配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世界接轨存在距离。必须指出,收入差距拉大与收入分配不公不是同一概念。收入差距的合理拉大,老百姓能够认同。引发不满的主要是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前者是体制外收入如行业垄断,后者是法制外收入如贪污腐败。这些收入均属不公正、不公平收入。对这类不合理收入导致的贫富差距拉大,群众当然不满。
公平和效率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当平均主义盛行时,经济效率受到严重的影响;但是物极必反,当城镇居民间收入差距超过某个合理的界限时,这种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同样会影响到市场机制效率的发挥。
老百姓对收入差距拉大感到无奈
西方经济学中所谓的“收入的外部效应”,就是指一个人对收入的满足感并不仅仅取决于绝对收入,同时也取决于他的相对收入,即他与其他人收入的相对水平。大多数人具有嫉妒型的偏好函数,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感“负相关”,别人的收入越高,特别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的收入越多,他就越不幸福,越感到痛苦和不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绝对收入都增加了,同时人们的收入差距也拉开了。差距的拉大意味着一部分人绝对收入可能并没有下降,但相对收入下降了,由此引起了部分社会成员的不满。由于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合理、不合法因素造成的,这更加剧了人们的愤恨与不满,这就是人们为什么会“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的重要原因。美国史学泰斗汤因比曾经指出:人不仅仅是靠面包过活的。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得多高,也无法治愈他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要。这就是为什么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却有所增加。
90年代初期,城镇居民对收入差距过大曾经产生过强烈的不满。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在1994年进行的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贫富差距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被调查者的72.8%,认为一般的占12.6%,认为不严重或不太严重的仅占7%,而且这一看法在社会各阶层中具有很强的一致性,认为贫富差距问题严重的各阶层的比例,工人为75.3%,干部为80.3%,科技人员为71.4%,私营企业主占75%。各阶层对贫富差距的不满程度如此之高,当时曾经引起过社会舆论的高度重视。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城镇居民一方面人们开始普遍接受市场的理念和运行规则,对收入差距拉大的必然性有所认识;另一方面由于长时间的消磨,初期的强烈抱怨情绪现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了无奈的沉默。2000年7月,根据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与国家统计局城调队联合对6个城市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对当前收入差距拉大不太能接受和完全不能接受的占被调查者的36.5%,认为一般的占40.8%,认为勉强可以接受和完全可以接受的占19.7%。
城市贫困人数大幅度增加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城里人的日子比农村好过,因此除了少数传统“三无”对象以外,城市里根本不存在贫困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下岗职工问题日渐突出,中国政府经过8年的探索,推出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似乎只是一条装饰线,并没有真正完全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
据民政部2000年9月份提供给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会议的背景材料,2000年6月份实际处于城镇低保线以下的人口是1382万,而当时领取城镇低保费的只有303万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大的差异?民政部的解释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我在调查时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些城市规定凡是处于劳动年龄以内的人(男,16-60;女16-55),没有工作的一律视为获得最低工资;
(2)一些城市规定凡是发不出工资或者没有领到下岗职工生活费的,一律认为是单位对个人的负债,视同已经领取;
(3) 有的地方规定,凡是女同志带有金首饰的家庭,不在发放最低生活费用考虑之列;
(4)有的地方规定,凡是家里有电视、电冰箱等电器的家庭,不在发放最低生活费用考虑之列;
(5)有的地方规定,凡是家委会反映经常吃荤的家庭,不在发放最低生活费用考虑之列;
(6) 中央企业的职工家庭,地方政府不管;
(7) 集体企业职工家庭很难纳入低保范围;
(8) 县城关镇以外的家庭不管;
这都是比较普遍的情形,实际的条条框框比这还多得多,有的地方人们称之为“12不准”,“16不准”。 城镇低保线在实际执行时控制得非常严格,从而把许多应该救助,而政府无力救助的对象排斥在城镇低保线以外。
中国城市的贫困问题被严重低估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贫困线定得偏低,不能满足贫困家庭发展的需要,使得贫困家庭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回归主流社会。
贫困人口到底有多少?美国大约有4200万人。中国城镇贫困人口的低线是1382万人,那么高线是多少?1992年全国总工会通过对5万名职工的调查,得出全国贫困职工家庭人口数超过2000万人。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根据他们的有关调查推算,中国城镇居民有近5000万贫困人口(洪大用, 1997)。如果不以户口为标准,而以实际生活区域为标准,这个数字还要更大一些。
截至2000年底,城镇低保覆盖面虽然为100%。但是实际救助对象只有320万人,仅占到城镇总人口的0、8%,这个救助面显然太窄。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印度救助的人口为6%,根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线资助的城镇人口比例不应低于6%(绝对数2400-3000万人)。尽管实现这个目标很困难,但是我们必须为此努力。
腐败愈演愈烈
不合法的高收入会带来反面的示范作用。非法经营、寻租活动带来的高收入会严重挫伤合法权营者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人们守法经营的意愿,诱使更多的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疏通、行贿等寻租活动来增加个人利益,阻碍了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使经济运行长期处于紊乱,低效的状态。体制转轨时期,旧体制被打破而新体制还未建立,这时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善,由此产生的混乱使违规者有大量空子可钻。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非法经营,利用政策空子谋私利,获得了大量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形成了一个利用制度不健全而致富的特殊利益集团。他们中有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有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有私营、“三资”企业的经营者,有社会上的各类不法分子。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相互勾结,权钱联姻,彼此利益紧密相连。这个利益集团人数不多,但对各级决策层影响很大,其能量不可小视。为了维护既得的巨大利益,他们会极力阻挠新体制、新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以便混水摸鱼。
垄断行业令人发指
不合理的行业差距不仅不会调动积极性,反而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和攀比,加大各行业单位增加个人收入的压力,导致个人收入份额扩大以及“吃利润”、“吃资本”等结果,造成用于积累的公共收入下降,使有利于国家长期发展的资本和公共物品减少,阻碍了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
联合国亚州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对中国大陆和欠发达国家进行对比后得出以下观察结论: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显著并在增大的收入差距,不利于富有活力的经济成效和发展势头。事实上,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强烈地阻碍了大多数民众对发展的参与,从而妨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不公平的现状和不平等的机会起到了坏的榜样,助长了国民无责任化倾向,破坏了社会公正的独立价值和对国家的凝聚力、认同感。
综上所述,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拖了共同致富的后腿,而且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两头大,中间小”是收入差距拉大的必然结果,我们必须敬而远之:“两头小,中间大”是收入差距缩小的目标模式,我们必须为此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