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多交货物怎么办
在实践中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就需要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对商品的数量、单位、商品交付时间、货款支付等问题进行约定,出卖人最大的义务就是货物的交付,那么出卖人多交货物怎么办?
一、出卖人多交货物如何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或是出于疏忽,或是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2、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3、买受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买卖合同货物不合格怎么办
买受人发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正确的途径提出异议,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异议的提出均应采取书面的方式为妥,当然这里面也不排除电话沟通,但不论沟通的情况如何,仍以发送一份书面函件给对方为宜,一则表示大公司办事的严谨,二则留下双方处理问题的记录。当然,信函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保留当时的邮政专递回执或传真发送记录。本案初期,双方关于运营商是否已提出质量异议的争议,则是因为当时没有留下书面记录。
三、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
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或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依《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在此虽未明确规定买受人在此享有拒收标的物的权利,但根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合同经约定或法定解除后,便丧失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买受人即不再负接受标的物的义务,据此应当理解为买受人可以拒收标的物(对此,《德国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典第326条规定:“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给对方一段合理时间让他履行义务,同时宣告如果他在此一段时间截止时仍不能履行将拒绝接受履行。”
对于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的行为。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所以拒收标的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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