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能否使用保管物,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
1996 年6月20日,包某以12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座落于浦北县张黄镇新兴路的房屋。包某从台湾以生活费等方式陆续汇款给陈某,房屋购买后从三层加高至六层并进行了装修。包某先后共出资22万元人民币。由于包某居住在台湾,往返一趟很不容易,所以房屋的购买、装修及加层等事情均由陈某操办,房屋也一直由陈某代为管理。
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办
然而,2000年4月27日,陈某在没有征求包某同意的情况下,便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落户自己的名下,并于2004年11月13日以6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格出卖给龚某,且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包某得知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被陈某“悄悄”转卖后,多次电话与陈某协商,但未果。无奈之下,包某于2006年10月9日以陈某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房屋价款22万元人民币。经物价部门评估认定,该房屋价值为人民币23。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浦北县张黄镇新兴路某房屋,从房屋所有权证上看虽属被告陈某,但实质上系原告包某出资购买,应属原告包某所有,被告只是行使了代为购买和管理的责任。被告陈某将上述房屋落户自己的名字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几倍的价款转让给他人,侵犯了原告包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返还房屋总值款给原告包某。鉴于原告包某仅请求返还22万元人民币,所以原告包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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