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合同中委托人是否应对代建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导读:委托代建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否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一、案件介绍
2008年10月8日,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乙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协议书》,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建设汉沽区某区块的总包工程。本案涉诉工程为代建工程的一部分。丙公司为施工单位,乙公司与丙公司于2009年10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涉诉工程发包给丙公司。2010年9月30日,丙公司与甲公司及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于同年10月31日签字盖章确认验收合格。
2015年2月12日甲、乙、丙三方盖章确认《基本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表》,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保修期满后,甲乙两公司一直未全额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含质保金),尚欠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元,经丙公司多次催要,该工程款一直未与支付。丙公司作为原告,将甲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乙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进行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给付申请人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0月8日为1,128,000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法院判决
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驳回第三项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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