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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中委托人是否应对代建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委托代建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否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一、案件介绍
  2008108日,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乙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协议书》,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建设汉沽区某区块的总包工程。本案涉诉工程为代建工程的一部分。丙公司为施工单位,乙公司与丙公司于200910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涉诉工程发包给丙公司。2010930日,丙公司与甲公司及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于同年1031日签字盖章确认验收合格。
  2015212日甲、乙、丙三方盖章确认《基本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表》,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保修期满后,甲乙两公司一直未全额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含质保金),尚欠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元,经丙公司多次催要,该工程款一直未与支付。丙公司作为原告,将甲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乙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进行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一被告给付申请人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自20153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108日为1128000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法院判决
  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驳回第三项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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