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肠梗阻接受肠切除手术,术中发现患者腹内遗留有纱布
摘要: 患者在某医院接受剖宫产+子宫次全切除术中,将纱布遗留患者腹腔内,被告某医院对此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致使患者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145370.29元,应由被告某医院负担;对于患者因肾衰死亡被告医院承担27%(130852.4元)。
关键词: 医疗纠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遗留纱布,肠梗阻,赔偿责任
前言: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医疗纠纷成为热门而又沉重的话题,而且其程度已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医学界和法学界正探索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化解医疗纠纷,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08年4月30日患者到X二医院接受剖宫产手术生育一子,2008年5月7日出院。2010年6月10日到某医院住院接受剖宫产+子宫切除术,术中生育一女,术后四、五个小时出现剧烈的恶心、呕吐,2010年6月11日转院到X一医院治疗6天,于2010年6月17日出院,出院时除手术切口有好转外,其他症状都是未愈,出院后患者在本村卫生室多次取药治疗。2014年3月10日因粘连性肠梗阻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病情危重于当天转诊到X二医院,在X二医院接受肠切除手术治疗,在本次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腹内遗留有纱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于2014年3月26日出院。2014年4月27日出现呼吸困难,急诊入XXXX医院治疗,于4月30日凌晨医治无效死亡。
结果: 2014年12月11日XX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现有资料不能明确患者体内纱垫有哪次手术遗留,结论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30%)责任;2015年6月9日XX省医学会鉴定意见同上;2015年11月11日XX医学会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2016年9月13日北京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腹部除2008-05-01、2010-06-10行剖腹产及2014-03-10手术外,未见做过其他腹部手术遗留腹壁瘢痕以及相关手术记录等医学证据,其腹腔内纱布遗留符合2010-06-10行剖宫产及子宫次全切除术时遗留特点。法院认为患者在某医院接受剖宫产+子宫次全切除术中,将纱布遗留患者腹腔内,被告某医院对此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致使患者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145370.29元),应由被告某医院负担,对于患者因肾衰死亡被告医院承担27%(130852.4元)。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6222.69元。
讨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行剖宫产时,被告某医院将纱布遗留患者腹腔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某医院负担。同时,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死亡原因为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在2008年第一次剖宫产手术时已查明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被告某医院将纱布遗留患者腹腔内,进一步加重患者肾功能的损伤,后由于患者多次拒绝进一步治疗是其死亡主要原因,患方应承担70%的责任,医方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27%由某医院承担;3%由X二医院承担)。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资料: 1.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4.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