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拆迁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摘要 涉案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原告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原告明确要求恢复原状,但房屋拆除已是事实,客观上已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对于因强拆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原告可另行解决。
关键词 强拆,确认违法,国家赔偿,恢复原状,宅基地
前言 拆迁,是出于商业目,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XX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为原告蒋某某颁发X建(94)字第1012106号宅基使用证。2011年9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作出《XX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XX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合村并城工作指挥部的通知》(X政文【2011】208号),2012年5月23日又作出《XX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5月23日X政【2012】16号),先后对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进行了部署安排。原告家的房屋在此次旧城改造范围之内。2014年7月,原告在该宅基上修建120平米砖混平房。2014年10月13日,原告所建房屋被拆除。原告蒋某某不服,在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诉讼同时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之诉。
结果 涉案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原告明确要求恢复原状,但房屋拆除已是事实,该处宅基已处于城镇规划区内,并已经进行了城中村改造,客观上已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强拆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原告可另行解决。判决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讨论 对违章建筑的认定,需要法定程序。很多无证房屋的存在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并非被征收人的过错造成。而让被征收人承担该不利后果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以拆违代替拆迁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违章建筑权,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文献 1. 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以保护公民产权。2. ZGDA5207 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 Z009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应在安置补偿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