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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追求使消费者造成混淆 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丁嫣律师
导读: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主观追求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是否构成侵权,那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案情简介:主观追求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该公司研制开发并投入生产的杏仁露系列产品于1991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露露”商标,该商标权和公司商誉权经有关部门评估现值分别为2亿元和2.8亿元。A公司于1996年6月发现被告承德市康达饮料批发部经销被告朝阳华新天然饮料公司生产的带有A公司专用商标和产品包装装潢的“吉露”牌杏仁露产品,严重影响了A公司产品的销量,特别是A公司所属东北分公司的商品销量,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百余万元。为保护A公司的合法民事权利,要求受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康达饮料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告朝阳华新天然饮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收缴并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商标及包装装潢;收缴用于印制侵权商标、装潢的模具、印版;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8万元、商誉损失50万元、差旅费5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近似
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0日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露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果汁、杏仁乳、蔬菜汁、果子饮料”,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誉权经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北方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评估为2亿元和2.8亿元。A公司产品包装为铁制易拉罐,易拉罐装潢为上部蓝色带状底色印刷白色行书“露露”,下部纯白底色印刷由装有杏仁露饮料的椭圆型玻璃杯、杏、杏叶、杏仁组成的彩色图案及蓝色中英文文字说明。产品纸箱包装装潢为蓝白两色斜向分隔的底色,分界处印刷蓝白色小圆球型水花状图案。A公司的杏仁露商标和包装装潢已为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名优产品称号。朝阳华新天然饮料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1995年10月开始在其生产的杏仁露系列饮料上使用“吉露”商标,杏仁露铁制易拉罐装潢的图案为上部蓝色带状底色印刷白色行书“吉露露吉”商标,下部纯白底色印刷由装有杏仁露饮料的椭圆型玻璃杯、杏、杏叶、杏仁组成的彩色图案及蓝色中英文说明。字型、字体及文字的排列组合、图案组成色彩均与A公司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B公司的纸箱包装装潢亦为蓝白两色小圆球型水泡状图案,也与A公司纸箱包装构成近似,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A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多次在国内外获奖,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知名商品。“露露”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A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露露”杏仁露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使之与相关商品相区别,依法受法律保护。B公司将其非注册商标以“吉露露吉”排列组合用于其生产的杏仁露商品上,其中的“露露”字型、字体、大小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露露”十分近似。B公司的主观目的是使广大消费者对该两公司生产的杏仁露这一同一种商品相混淆导致误认而扩大其商品销量,侵犯了A公司“露露”商标专用权。B公司使用的杏仁露包装装潢,从文字、字体、大小、图形、色彩及其组合看,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与A公司产品极相似,购买者施以一般注意不易辨别,极易导致误认误购,侵犯了A公司的知名商品“露露”牌杏仁露的包装装潢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B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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