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案情:刘某一日驾车去机场接人,在路过一巷口时,突然遇李某驾车从巷口冲出,由于刘某正在车中打电话,反应稍慢了一些,躲闪不及,被李某的车撞上,两车偏离原行驶轨道,致使刘某的车又撞伤了行人常某,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认定,刘某、李某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两车相撞的经济损失各自承担,但对于常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认为其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对常某的赔偿,向律师咨询。
律师解答: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案实际上是一个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就此次事故来看,李某路过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刘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他人打电话,注意力分散,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义务,也有一定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见,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是正确的。
至于行人常某因这起事故所受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需要认定李某、刘某相撞危害到常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和共同造成损害事实并且各自的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行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刘某对常某造成的伤害,虽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但双方有共同造成对常某伤害的事实,且各自的行为对造成损害结果不可分割,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和刘某对常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单方承担责任有失公正。
上述情况下,刘某可以向作出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要求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常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