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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李海军律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戴某系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了存款,其向李海军律师咨询:一审判决2016年9月25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我一直未收到判决书,剥夺了我的上诉权利,这个案件认定事实有错误,我想申请再审。李海军律师认为,申请再审难度很大,因为申请再审是要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内提出,之前有过类似的案例,法院检察院都会以这个超过时间为由不予受理再审申诉,哪怕你没有收到判决书也是很难申请再审的,况且从实体方面来看,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没有什么大问题。李海军律师出于职业的敏感,发现法院执行文书中反映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内申请执行的时效,于是果断建议提出先不要申请再审,而是立即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不再执行该案。
   【裁判结果】
2018年12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戴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申请执行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现在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代理意见及法律文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戴某,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康某,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请求事项:
     裁定不予执行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即不予执行(2018)赣0802执2010号执行案件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执行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的执行通知显示(2016)赣08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2016年9月25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可见,申请执行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现在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异议人一直未收到(2016)赣08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是近日找执行法官才得到复印件,异议人将申请再审,因为上述判决存在错误
此致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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