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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量刑建议制度
发布日期:2003-1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近来,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一些检察院实行了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请求权,它有助于确保量刑公正,保障程序公正、公开,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提高诉讼效率与当庭宣判率,转变人们的诉讼观念。

  关键词:量刑公正;量刑建议制度;简评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比较大,而量刑的结果通常是在合议庭评议或者是汇报、审批以及审委会评议过程中即相对封闭的情况下产生的,这难免会发生量刑幅度尺度不一、量刑不公的现象。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维护量刑公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1999年4月在全国率先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对此,褒贬不一。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笔者赞同前者的观点,并从以下十个方面对量刑建议制度作一简要评议。

  1、量刑建议制度与“自由裁量”

  实践中,有的法官对量刑建议心存疑虑,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提出量刑建议,可能对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旁听群众等)其起到导向作用,使他们产生“法官量刑应顺着公诉人走”的错觉,如果法官量刑结果同公诉人量刑建议大相径庭,则很可能被他们戴上量刑不公的帽子,从而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限制,所以量刑建议有侵犯自由裁量权之嫌。笔者认为,这是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误解。从本质上讲,量刑建议是一种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方面,具有终局性,所以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会干涉更不是代替法官行使自由量刑权,这同公诉人提出定罪建议不侵犯法官审判权的道理一样。不过,这并不等于量刑建议对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约束。相反,推行量刑建议有助于程序公开,从而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如果说量刑建议对自由裁量有所侵犯的话,那也只是对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一种“侵犯”。

  2、量刑建议制度与“当事人化”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常常认为自己就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其优越感颇强,让其同处于弱小的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起平坐,不仅对他们来说是感情上的极大伤害甚至侮辱,而且在实践中也将困难重重。近几年来,我国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人们期待的激烈对抗场面总是难以上演,甚至有人说这种庭审方式改革已完全失败。这从刑事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盛气凌人的架势就看见一斑。所以至今为止,检察官们从来都是将自己视为治罪的官员而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而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原告。由此,我国公诉人非当事人化设计与运作构成一道奇特的景观。所幸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笼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检察关们认识到自己是在“请求问罪”而不是“问罪”,“请求”则意味着他们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发起者,他们只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对手”而不是“罪犯”,这无疑会促进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从而推动公诉人的当事人化。

  3、量刑建议制度与“辩诉交易”

  在美国20世纪上半叶,为解决待审案件大量堆积、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难题,辩诉交易开始兴起。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通过一定程序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通过这种协商和交易,被告人承认有罪,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据统计,目前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结案处理。这说明辩诉交易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作用十分明显。在目前情况下,我国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的迫切要求和现实条件,但其节约诉讼成本的精神以及量刑建议制度值得借鉴。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控辩双方就量刑的各种事实与情节展开对话,可以使被告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一方面可能简化被告人认罪的程序,另一方面也可能争取合议庭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判。因此,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朝辩诉交易迈出的第一步。

  4、量刑建议制度与“程序公开”

  目前,法官的量刑过程相对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而公诉人在公开审理时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展开有针对性地辩论,使控辩双方甚至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个大致的轮廓,为法官量刑提供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虽然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官量刑的根据,法官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该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实际上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法官量刑时虽可自由裁量但绝不能不听取控辩双方的任何意见而随意裁量,否则法官难逃恣意量刑、滥用裁判权之嫌。因此量刑建议制度能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而透明度本身是程序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5、量刑建议制度与“当庭判决”

  当庭宣判是程序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防止秘密定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受制于法官素质普遍偏低的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向来不独立,“地下活动”极为频繁,“关系”定案、“金钱”定案、“人情”定案现象十分普遍,使得判决根本无法在庭上真正形成。当庭宣判率低背后掩盖的是司法不公,不仅如此,它还使程序丧失自治性以及吸收不满的功能。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辩方对此予以答辩从而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使法庭更能全面了解量刑的各个细节,避免单独量刑时有可能考虑不周的情况从而形成更为明确而公正的裁判意见,尤其是通过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的辩论使法官明白控辩双方的“底牌”,这样法官就有在法庭上大胆裁判的基础。

  6、量刑建议制度与“诉讼观念”

  公诉人的诉讼任务有两个:一是追求被告人定罪成功,二是追求量刑公正。这个道理虽不难理解,但受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公诉人常常认为自己仅负责“定罪”问题,至于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情,结果不仅使他们没有胜诉、败诉的概念,甚至产生“不要紧,我们和法院都是一家人,即使我们控诉不力,还有法院把关”的奇谈怪论。这种“一家人”的诉讼观念使得控审合一、控辩失衡,其结果只能是不公正。实行量刑建议制度,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不仅使其摆脱量刑仅仅是法院的事的传统观念,而且使他们认识到,检察官和法官并非同一个战壕里的人,自己只不过是刑事诉讼的原告而已,要想胜诉必须得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说话而不是靠同为专政工具的法院帮忙。

  7、量刑建议制度与“程序公正”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非当事人化设计,使得检察官们“优越感”颇强,常常将被告人仅仅视为治罪的对象,不仅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建立,而且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也常常未受到应有的尊重。这常常表现在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未受到应有重视甚至遭到无端阻挠;有些检察官甚至法官对被告人大声呵斥,态度蛮横,使被告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能够使被告人有更多的机会充分行使陈述权、辩解权,对不利于自己的控诉施加影响,从而使诉讼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己的方面转变,这不仅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为重要的是使他们看到自己的权利得以行使和受到尊重,因而更容易地从心理上对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并无怨言的接受。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参与权和尊重被告人的人格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8、量刑建议制度与“诉讼模式”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积极因素,也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公平对抗”,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人们期望中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并未建立。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辩论的主要内容仅仅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而对具体的量刑“从不过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控辩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控辩双方不仅会就量刑所涉及到的各种事实和情节据理力争,而且会对具体的刑期进行“讨价还价”,这必然丰富控辩双方论辩的内容和增强控辩双方对抗程度,从而促进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建立。

  9、量刑建议制度与“诉讼效率”

  在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之前,通常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之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大多是改期宣判而不是当庭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判决形成过程中,都由法官一家“独揽”,顶多是控辩双方就量刑的情节进行辩论,对具体的量刑却根本无法插足。这种状况使得法官量刑大多都比较谨慎,因此裁判的形成周期相对延长。而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当庭宣判率,另一方面通过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各种事实和情节以及刑期进行辩论,使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心知肚明,可以促进被告人认罪,而这些必然使裁判的形成周期缩短,从而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10、量刑建议制度与“法制教育”

  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量刑问题上就有了靶子,他们就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以争取到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处罚。这种辩论的结果不仅使法庭更能全面了解量刑的各种情节,形成更加确定而且公正的裁判意见,而且为旁听人员提供一堂极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他们更为清晰地了解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犯罪罪名、性质、构成、量刑尺度、危害等。

  综上所述,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它还将为我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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