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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假扮神医偷窃钱财,盗窃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姚雷律师
女子假扮神医偷窃钱财
2009年6月一天,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钟某(女)伙同另外三名老乡以找“神医”看病为名同李老太搭腔,并在偷听李老太讲话后假装神医,事后以消灾为名要老人取来钱,并利用暂为老人保管钱的机会将李老太66000元钱掉包。得手后,被告人钟某分得赃款1.4万元。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钟某和几位老乡再次以同样方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钟某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钟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其辩护人也为其提出诈骗的辩护,并称钟某在共同犯罪中非主犯,而且存在主动退赃和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调包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关于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的当庭辩解,本院认为基于被告人钟某等人采用的欺骗手段,本案被害人秦某仅是将个人财物交给钟某暂时保管,钟某采用调包的方式将秦某包内现金更换,系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故该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被告人钟某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仅是分工不同,并在事后参与分赃,故对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对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形,但其当庭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在宣判前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鉴于上述情节,故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丰台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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