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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何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许仙凤律师
1、数额较大。


盗窃罪对社会威胁的大小,主要通过盗窃数额的大小来决定,盗窃数额越小,则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小,受到的处罚相对越轻;反之亦然。何为“数额较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1000-3000元以上的则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3万元-10万元的,则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2、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一般是指在一年以内入户或在公共场所达到3次以上的盗窃,衡量对此类盗窃及其危害程度需要对数额、情节、地点等进行分析,其中盗窃的次数是最重要的。


3、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进入他人与外界隔离的生活住所内进行盗窃的行为。入户盗窃是行为人进入一个不属于行为人的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根据以往各种案例分析,还极可能由盗窃升级为抢劫、强奸、杀人等案件,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安全,具有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于普通的盗窃,由于盗窃多是贴近人身进行的,对人身具有一定的侵犯和危害,而携带凶器进行盗窃更会对受侵害公民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威胁。从主观上讲,如果行为人在进行(或准备进行)盗窃时具有侵犯财物以及危害人身的双重目的,就会有意识的准备凶器,或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放任使用凶器。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在进行(或准备进行)盗窃时常备凶器,或是刻意准备的,相比于一般的盗窃更具有危险性,更为凶残。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主观危害性比较大。盗窃所携带的凶器一般是指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的管制刀具、枪支等器具,如果行为人为了抵制抓捕携带除国家禁止器具外的一般工具,可以作为携带凶器盗窃认定。而携带凶器没有使用的,需要按照凶器的不同性质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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