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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非法债务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李丹律师
非法债务的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1.对于非法债务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享有诉权,但实体上不应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享有诉权,应从程序上驳回起诉。我们认为,当事人诉权不以请求事项合法为前提,而是以原告是否享有诉的利益为前提,故同意第一种观点。


2.关于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应当返还?我们认为,该类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不得请求给付;但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虽然对于受领人而言属于不当得利,但就资金提供者而言,因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故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3.关于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在当事人之间不予保护,但不影响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部分的救济,配偶可以主张无权处分,要求返还其对应部分的借款。


4.关于借款人直接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于借款人向他人借钱,用于赌博或吸毒的,该借款是否应当偿还?我们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或吸毒的,不予支持;如果出借人对此不知情的,借款人应偿还。


5.关于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实践中需要把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与合法的请托相区别,如果是合法的请托,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属于法律上的委托合同,应按委托关系处理。如果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不予保护。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应保护。


(本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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