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实践中,以下情形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1.如果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另一方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签字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未签字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一事实,那么对于一方名义签下的债务,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也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离婚时夫妻债务分配协议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通告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夫或妻一方除偿还了协议中应当由自己偿还的债务之外,为对方偿还的债务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主张自己对对方的追偿权。
四、关于以离婚的方式躲债
夫妻一方想通过离婚的方式躲债,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二是配偶方对恶意躲债是完全不知情的。
夫妻一方想通过离婚的方式躲债,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二是配偶方对恶意躲债是明知的。否则,离婚达不到躲债的目的,而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话,债权人就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对恶意躲债的一方来说也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